

连江县烟花爆竹
燃放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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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在限制燃放区域实行定时燃放烟花爆竹
根据县政府《关于县城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连政〔2016〕1 号)规定,
我县限制燃放区域为:1凤城镇全境;2敖江镇:白沙居委会、温泉居委会、温麻 居委会、浦下村、小湾村、青塘村、毗田屯村、岱云村、上山村、下山村;3江南镇: 江南社区、滨江社区、己古村、魁岐村、文新村、连兴村、镜路村、南塘村、花坞 村。限制燃放的区域实行定时燃放: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四和元宵、清明、端 午、中秋等传统节日,以及元旦、五一、国庆法定节日允许在六时至十二时,十五 时至二十二时燃放烟花爆竹(其中除夕、正月初一为全天允许),其他时间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
1.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。
2.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。
3.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内。
4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。
5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。
6.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。
7.商场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。
8.风景名胜区和林地、绿地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。
9.高层建筑物、城市木屋毗邻区。
10.连江县辖区内涉及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(琯头镇芭蕉山)。
11.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。

三、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禁燃标识,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,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。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、安全的方式燃放外,还应遵守下列规定:
1.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抛掷。
2.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。
3.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。
4.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
四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 100 元以 上 500 以下罚款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
2022 年 1 月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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